4、苏州2018年将推广新能源车9000辆,建设充电桩2245个
近日,苏州市经信委下达了《关于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18年苏州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标准车9000辆,充电桩建设2245个。
2018年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5、河南焦作将规范城区出租车型,纯电动车续航需超300km
近日,焦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焦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纯电动车参考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续航里程300km以上,充电时长4小时以内,电池循环寿命不少于1500次。
6、云南将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同期中央标准补贴25%
5月25日,云南省就《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7、最高1000万元,成都将给予新能源车零部件新增销售和目录车型奖励
近日,成都市经信委发布了一则《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增销售奖励和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奖励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按企业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业务年度新增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通知明确,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年度新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按每个目录产品20万元给予奖励。
8、海南8月1日起新增新能源车需排号,其它小客车摇号或竞价
5月15日,海南省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海南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9、海南省到2020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90%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全部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达90%。全部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4000辆以上。此外,全部新增和更新的分时租赁汽车均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指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应用新能源汽车。在2017年-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60%、70%、80%、90%;城市物流配送、邮政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分时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10、海口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贴
近日,海口市发改委、科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公告指出,海口市将启动对符合规范和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工作。
公告明确,在海口市范围内己建成或在建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统计表,携带相关资料,于2018年5月22日前提交至海口市政府。对公告截止日前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的企业,视为放弃已建成并运营的充电设施项目享有本次补贴的权利。
11、青海到2025年碳酸锂生产规模达17万吨/年,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青海省碳酸锂生产规模达到17万吨/年,锂电池电芯产能达到60GWh/年。其中,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3C及储能电池产能达到35GWh/年。
12、山西忻州全面放开低速电动车,7月1日后可登记上牌
5月4日,山西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贯彻落实《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拟定于2018年7月1日以后开始为电动车注册上牌。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车,包括了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等车型。
13、东莞将发布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申请备案企业需符合六大条件
5月2日,东莞市发改委发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划管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六大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三)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电设施,且承诺其投建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营3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作者:李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