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众所周知,不论在我国还是在欧、美、日世界上几个开展自动驾驶测试最活跃的地区,影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推进的最大屏障并不是技术本身,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更明确点说是法律伦理。
也就是说,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有两点是明确的:即一是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二是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谈到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黄金晶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体制度设计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首先应当由驾驶人驾驶,其次要具有相应驾驶资格。而未来达到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后,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传统“驾驶人”上道路行驶,需要开展前瞻性的制度设计研究。
二是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于试验用途,且应当有相应驾驶人监管。
三是道路通行规则方面。如何确保自动驾驶汽车遵守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管制措施等通常只能通过驾驶人人眼识别的交通信号和交通措施。
四是法律责任方面。未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则,以及因其交通违法和事故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承担主体。
黄金晶表示,应本着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公共安全、解决法律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尽快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测试的顶层设计需求,推动规范化管理,再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法律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其中在细则方面,对于L1至L3等级的辅助性驾驶阶段所涉及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律规定,除汽车及系统质量原因之外,仍应由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车辆安全监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未来完全自动驾驶阶段涉及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特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记分等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我国现有法律责任框架,有待根据技术发展变化情况,联合各大法学领域专家,开展超前性的理论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