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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经验看国内动力电池回收格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8 14:01:47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46


  他山之石

  美国

  美国历来重视环境管理方面工作,针对废旧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和贮存等过程提出技术规范,并采取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押金制度。

  在立法方面,针对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三个层面,其中《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从联邦法规角度,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

  在回收方面,美国国际电池协会推出了押金制度,促使消费者主动上交废旧电池产品。同时美国政府推动建立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采取附加环境费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电池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电池生产企业交纳一部分回收费,作为产品报废回收的资金支持。

  欧盟

  欧盟建立了生产者承担回收费用的强制回收制度,并对电池使用者提出了法定义务。

  自1990年开始,欧洲的车厂已开始强调在汽车生产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质及零组件的再利用。欧盟2006/66/EC电池指令与电池回收直接相关,这一指令涉及所有种类的电池,并要求汽车电池生产商应建立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欧盟从2008年开始强制回收废旧电池,回收费用则由生产厂家来负担。

  以德国为例,德国已建立较完善的回收利用法律制度。其中,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要配合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介绍在哪里能免费回收电池,用户则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

  日本

  日本在回收处理废电池方面,建立了“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回收利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指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指综合性法律,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节能法》《再生资源法》等;第三层指专门法层面,包括根据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门法规。

  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厂商开始执行电池回收计划,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回收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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