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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印发 最高每辆车可补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9 10:31:12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19


从襄阳市政府办获悉,襄阳市日前印发《关于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襄阳市在2016年度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襄阳市户籍的个人用户和在襄阳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用户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襄阳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可享受50万元财政补贴。

根据《通知》,其补助对象是在襄阳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通知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其中购买方和该笔交易对应的销售方不能是同一家公司(4S店试乘试驾车除外)。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其纯电动续驶里程高低给予不同补贴;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按其车长和纯电动续驶里程给予补贴;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是,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补贴上限为12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补20万元,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每辆补30万元,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每辆补50万元。以下是《通知》全部内容:

关于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和促进节能环保,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2016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对象是在襄阳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通知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其中购买方和该笔交易对应的销售方不能是同一家公司(4S店试乘试驾车除外)。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补助产品。我市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范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限于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 

(四)加大县(市)区推广补贴力度。未在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其他各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纳入我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车型信息权威真实。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五)限制享受新能源汽车补贴车辆过户。对于已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三年内不能过户给主城区之外的其他用户(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 

(六)对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备案要求。在我市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和销售企业需要依法依规的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由相关部门将备案情况抄送给市汽车办。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销售计划备案。每月5日前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将本月销售计划上报至市汽车办,由市汽车办分别抄送给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二)评审资料申报。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向市汽车办申报评审资料。 

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自襄阳本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生产厂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自襄阳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销售机构。 

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评审资料目录: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凭证; 

2.襄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盖有市车管所公章(在办理登记的同时加盖公章);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生产厂家在工信部批准的整车生产资质的凭证、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凭证和其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机构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审核表(见附件2); 

5.申请私人购买车辆补贴资金的汽车销售机构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3)及私人消费者户籍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正在办理暂住证的证明;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材料; 

7.申请补贴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机构提供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保证书; 

(三)专家评审。由市汽车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成立专家评审库,并从专家评审库中抽取2名专家与市财政局推荐1名财务方面专家共同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评审工作,给出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补贴拨付。由财政部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得低于55%。 

(二)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和合规性核查。市汽车办、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和规性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等处罚措施:1、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2、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3、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1.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襄阳市补贴标准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专家组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加快襄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4〕23号)文件中“支持东风公司新能源汽车开拓市场,襄阳市公共服务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东风襄阳基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条款不再执行;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襄阳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审核表 

      3.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 

襄阳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补贴上限不超过12万。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附件2 

 

附件3

注:本市户籍人员填写户籍登记地址。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印发


 
关键词: 襄阳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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