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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交二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2 09:05:43   浏览次数:92


大气网讯: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日召开。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问题,拟对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预警和应急的规定。

二审稿规定,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审稿在防治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方面也有一些新规定。扬尘方面,要求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方面,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原标题: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交二审 回应了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问题

 
关键词: 环境 突发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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