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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8 09:13:01   浏览次数:251


大气网讯:日前,广东东莞印发《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规划要求,提高燃气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标准。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燃气发电机组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燃气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3以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的通知

东环〔2018〕2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 11月 28日印发

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2018-2025年)

东莞市位于珠三角核心区域,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目前仍处于产业转型及能源结构调整期,重污染企业仍比较多,煤炭消耗量大,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攀升,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近年虽然采取了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但是目前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主要污染物中臭氧、细颗粒物、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尤其是臭氧超标问题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草案)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要求,为切实改善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及污染防控工作开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空气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空气质量时空特征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改善。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已经实现稳定达标;二氧化氮(NO2)2015、2016年连续两年实现达标,但2017年出现较大幅度反弹;可吸入颗粒物(PM10)初步实现年均浓度达标,但依然存在日均浓度超标现象;细颗粒物(PM2.5)尚未达标,近年来呈下降趋势,2017年出现反弹;臭氧(O3)全年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尚未达标,优良率较低。我市以PM2.5和臭氧为代表的复合大气污染问题显著。

在空间分布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颗粒物的高值区域位于西北组团(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东南组团(对接深圳的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中心组团(高品质综合服务中心和创新中心)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处于东莞市中游。

在时间分布上,在秋冬季节受不利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影响,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较高;臭氧在温度较高、光照强烈的夏秋二季浓度较高。PM2.5浓度日变化特征受人类活动和大气结构影响,在早晚交通出行高峰及凌晨时段呈现非显著性多峰现象;臭氧浓度具有明显的日变化特征,呈单峰形态,在14时左右达到峰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结果,2014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9.9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0.7万吨,一氧化碳为53.3万吨,PM10为12.4万吨,PM2.5为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20.1万吨,氨气为0.7万吨。

其中,二氧化硫最大的排放贡献源为火电厂,其次为工业锅炉,2014年分担率分别为60%和34%。氮氧化物主要有三大排放贡献源,道路移动源(机动车)、工业锅炉和火电厂。工业锅炉和火电厂是最主要的化石燃料消耗部门,燃煤、燃油及生物质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非常大,合计排放贡献率达48%。道路移动源是一氧化碳排放的最大贡献源,高达60%,也是氮氧化物第二大排放贡献源,高达44%。PM10的主要贡献来自扬尘源,2014年排放分担率高达63%。PM2.5的排放源分担率与PM10稍有差异,扬尘源比重下降,工业锅炉和火电厂是最大贡献源,合计超过50%。挥发性有机物的最大贡献源是溶剂使用源,占总排放量的74%。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复合大气污染相对严重。我市以臭氧和PM2.5为代表的复合大气污染问题显著,PM2.5超标幅度位列第一,且在2020年面临年均浓度稳定达标并实现33微克/立方米既定目标的巨大压力。O3前体物背景浓度贡献占比较高、生成机理复杂、极难控制,我市O3一直处于区域最高或次高的位置,距离2020年年均浓度稳定达标要求也有较大距离。

2.区域污染传输影响明显。根据2014年PM2.5和臭氧来源解析结果显示,当珠三角区域范围内出现大气污染时,我市PM2.5浓度中本地排放和外来输送的贡献各占一半。人为源排放对我市臭氧浓度的贡献中,我市本地污染物排放的贡献占比为30%,背景浓度及外来输送贡献占比为70%。在严格控制我市本地污染源排放以外,需要重视与周边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联防联动,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降低PM2.5和臭氧浓度。

3. 挥发性有机物短期内难以有效治理。目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种类繁多、不成熟,单位治理费用昂贵,大部分技术尚处于示范应用的起步阶段。而且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法规不健全,标准不完善,监测技术不成熟、费用高、结果可靠性差。上述因素,导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4. 臭氧成因复杂,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臭氧是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光化学反应的二次污染物,其成因非常复杂,容易在排放源下风向形成浓度高值区,是典型的区域污染物。需要珠三角各城市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仅靠我市自身的努力,难以根本改善夏、秋季高浓度臭氧污染状况。

二、空气质量形势预测与达标压力

(一)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1.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不断推进

“十二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强化大气污染源监管,积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揽子措施。一是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全市水泥厂。二是严格环保准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控政策,加强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三是推进工业重点污染源治理,狠抓燃煤电厂、锅炉整治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四是强化生活源和面源污染控制,实施餐饮业和扬尘污染整治,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新车准入,实现油品逐年升级。五是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逐年制定大气污染年度工作方案,完善大气污染治理台账。

2.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

“十二五”期间,我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目标统领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以创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为契机,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推动水乡地区“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整治、推动大型工业锅炉提标改造。同时,大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全市污染防控水平不断提升。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2010年分别削减36.91%和37.35%,顺利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任务和节能减排示范市目标任务。

3.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不断推进,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从28微克/立方米下降至14微克/立方米,降幅50%;二氧化氮从48微克/立方米下降至34微克/立方米,降幅29.2%;PM10从 63微克/立方米下降至51微克/立方米,降幅19.0%;PM2.5从2013年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48微克/立方米下降至36微克/立方米,降幅25%。

(二)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1.机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常态下的深度调整和转型攻坚,环保工作也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理论上升为破解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战略理念,环保工作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绿色发展成为重大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治国理政方略的空前高度,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保护也是发展的理念正在形成,以GDP论英雄的发展模式正在改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被列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正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市加快推进。随着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改革创新全面提速,为环境保护工作释放重大制度红利。新《环境保护法》全面实施,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武器,有望从根本上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政府、企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活方式转变,环境保护的群众基础日益牢固,在自觉保护环境、减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的同时,公众开始主动充当社会监督的角色,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政府环保投入力度加大,我市将迈入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时代。

2.挑战

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与日俱增。根据宏观预测,在不采取进一步严控措施的情形下,按照现有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污染控制水平,到2020年,我市各污染物排放量将持续升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PM10和PM2.5的年排放量预计将分别达到11.1万吨、13.2万吨、28.1万吨、16.2万吨和4.2万吨,比2014年分别增加1.1万吨、2.6万吨、5.8万吨、3.9万吨和0.7万吨。

大气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难度日益加大。火电厂、工业锅炉和道路移动源等污染排放末端治理力度已经较大,污染物减排空间逐步缩小,治理成本急剧升高,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难度加大。我市对环保监管能力、污染治理投入、治污技术手段、能源替代、源头减排、政策制度保障等各方面的需求将急剧增加。然而目前我市环境管理及技术能力相对滞后于经济建设,尚未全面建立起有效环保机制、政策和手段体系,环保技术、资金保障仍然相对不足,基层环保高素质专业人员严重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空气质量新常态。

(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至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常规六项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已经稳定达标,且浓度值远低于国家二级标准;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并未实现稳定达标,2017年超标幅度为2.5%;PM10年均浓度自2012年起连续六年均实现了稳定达标,但仍存在一定的日均浓度超标率;PM2.5年均浓度自2012年有监测数据以来,仅2016年达标,2015年超标幅度为2.9%,2017年超标幅度为5.7%,距离稳定达标差距较大;臭氧污染比较严重,在广东省一直处于区域最高或次高的位置,2015年超标幅度为7.5%,2016年超标幅度为3.8%,2017年超标幅度为6.3%,距离达标差距较大。我市PM2.5和臭氧在近三年是超标幅度最大的污染物,是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二氧化氮不能保证连续稳定达标,PM10面临逐年考核浓度下降压力,需要重点控制。

三、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和臭氧复合污染为重点,坚持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快经济转型及优化发展方式,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管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改善东莞市大气环境质量,最终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大气环境基础。

(二)规划原则

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任务措施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将达标规划的实施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的重要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分析影响城市达标的主要污染物及其超标点位和超标时段,综合运用排放清单编制、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艺、排放特点和政策要求,分析不同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潜力,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理。

项目落地、责任落实。围绕不同阶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和优化减排,明确各项污染物的防控要求和工作任务,对年度工作任务要编制详细的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将工程项目细分到源,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做好资金保障。

依法监管、制度创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改革环境治理体系,落实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完善生态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总的面积2465平方公里。

(四)分阶段达标时限

分阶段目标年分别为2020年和2025年。2020年为近期规划年,要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2025年为中远期规划年,要求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分阶段规划目标

2020年,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和48微克/立方米以下。

到2025年,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

四、空气质量限期达标战略

(一)总体战略

以国家、省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为依据,按照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规划中所要求的空气质量要求,分阶段持续提升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煤炭总量控制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优化等重点工作,强化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与监督执法,打造并持续完善环保科技支撑平台。

(二)分阶段战略

到2020年近期规划年,以巩固污染源末端治理成果为主,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预警体系,打造环保科技支撑平台,全面提升东莞市环保管理能力;全面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确保臭氧实现达标;进一步降低空气中二氧化氮、PM2.5和PM10浓度,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面完成“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

到2025年中远期规划年,以不断巩固“十三五”综合整治的成效,全面深化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为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创新环境管理政策措施,提升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性,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近期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措施

(一)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1.划分大气环境功能区,明确区域污染类型

将我市划分为一类功能区包括6个自然保护区和24个风景名胜区,这些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缓冲区为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与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之间300 m的区域,区域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功能区为除去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区之外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对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的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针对各个区域的特点,明确主要污染类型、控制路线和重点。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以《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为准。

2.综合专项规划成果,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加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结合我市污染防控重点,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引导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规模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能源需求以热电联产电厂或分布式能源站提供。强化镇村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管理,逐步引导涉气污染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集聚区)。开展涉VOCs排放镇村工业园区(集聚区)试点建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对建城区内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

3.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禁止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烧结类制砖(以处理河涌污泥淤泥、生活污泥及建筑垃圾等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水泥熟料、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陶瓷(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焦炭、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政策。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要求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减量替代”、“1.5倍削减量替代”、“减量替代”。探索开展扬尘总量控制研究。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镇街限制其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项目。

加强工业锅炉环境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必须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建、扩建以煤、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重油、柴油等燃料的工业锅炉等燃烧设施。

提高重点VOCs排放行业企业准入标准。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中关于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要求,加强VOCs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准入控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家具、制鞋、印刷和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整治“散乱污”企业

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继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两高一低”企业整治和引导退出工作,引导推动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电镀、家具、造纸、印染、制革及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

建立“散乱污”名录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治改造一批”要求进行分类处置。2018年底前全市完成5000家“散乱污”企业淘汰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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