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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知》附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09:06:07   浏览次数:188


(二)建立并严格实施“三个一”制度。

建立并严格实施实施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台账”“一河(湖)一评估”“三个一”制度,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全面建立“一河(湖)一台账”,每个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成效后,由市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效果“一河(湖)一评估”。确保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2019年3月底前,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核清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并按“三个一”制度落实新发现黑臭水体的治理。定期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数量和情况,“发现一个,治理一个”。被国家和省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的黑臭水体,按瞒报处理。按照“发现一个,治理一个”的要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的要求,针对每个黑臭水体制定和完善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方案要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内容。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治理进展,分析研判治理效果,及时把握治理动态。按照《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初见成效和长制久清的效果评估,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评议、水质监测、政策机制建设等检查环节和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河长办、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源水业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运营维护。

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检查。

1.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组织环保、水务、住建、农业等部门开展市区黑臭水体整治相关问题专项督查,并形成问题清单,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相关责任单位对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141号》按照分工,切实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开展约谈,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市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参与)

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实行定期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进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市政府成立黑臭水体指挥部,建立市级黑臭水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协调跨界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进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市黑臭水体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市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审计局参与)

(三)加大资金支持。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市区污水处理费要按国家要求调整到位,并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稳妥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收益权质押担保融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公众参与。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宣传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清远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

222.png

注:1.治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须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一并纳入治理清单。

2.对于新发现的黑臭书体,各地须立即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开展整治工作。

3.各地必须遵守“发现一条,整治一条”的原则。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及省级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确认的黑臭水体须一并纳入治理清单。


 
关键词: 水体 水务局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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