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1 09:03:58   浏览次数:270


固废网讯:《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的细化和延伸,更适应改革要求,更符合地方实际,可操作性更强。纵观《条例》七章、五十八条,凸显六大亮点。

111.jpg

(一)明确了管理工作经费来源。《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222.jpg

(二)明确了县镇街道管理职责。《条例》分别以第二章“责任区管理”和第五章“监督管理”,突出强调了责任区的划分,规定了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33.jpg

《条例》第十二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44.jpg

延伸阅读:

全文|山东省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关键词: 环境卫生 容貌 城镇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