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0 09:04:36   浏览次数:143


水处理网讯:日前,北京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再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