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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01 09:35:52   浏览次数:144


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废铅蓄电池运输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提升废铅蓄电池跨区域转运效率

跨省(区、市)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简化跨省(区、市)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审批手续,试点期间对试点单位跨省(区、市)转移申请可进行一次性审批。跨省(区、市)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要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各省自建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各试点地区要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管理。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和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试点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使本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达到40%以上),向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二)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集中转运点具备专用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试点单位的审核确定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试点单位数量由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试点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标准规范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2019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

其他拟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应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二)严格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及其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印发


 
关键词: 蓄电池 试点 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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