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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致全市涉危废企业(单位)的公开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01 09:15:07   浏览次数:108


固废网讯:聊城市各涉危废企业(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各涉危废企业勇于担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认识,持续加大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018年,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成绩居全省第2名,成绩的取得与各涉危废企业(单位)的辛勤努力密不可分。

目前,危废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时有发生,管理档案不健全,贮存场所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在中央及省环保督查中暴露出诸多短板。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各涉危废企业(单位)责无旁贷。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八项制度,突出做好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不断强化员工危险废物业务培训。要主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填报危废种类、数量、处置及综合利用情况、转移方式及流向等内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危废贮存场所,设置贮存容器,规范危废标识,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安全管理。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与有资质的危废经营、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依法申请危废转移联单,严格按联单运行机制依法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和随意处置危险废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苍穹之下,同呼吸,共命运,聊城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呵护。请各涉危废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为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设美丽聊城、生态聊城作出应有的贡献!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6日


原标题:致全市涉危废企业(单位)的公开信

 
关键词: 危险废物 贮存 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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