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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3 09:09:26   浏览次数:116


环境修复网讯:4月1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司法厅政务外网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辽宁省江河水系主要有辽河、浑河、太子河、绕阳河、鸭绿江、辽东南沿海诸河、大凌河、小凌河及辽西沿海诸河等。《条例(草案)》的制定将实现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对保护、管理和治理好全省河流湖泊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草案)》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在全省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在流域水系、河湖、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由其负责对本行政区河湖或者责任水系的管理、保护和治理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考核,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二是建立省、市、县(市、区)、乡(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五级河湖长体系;三是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服务。

此外,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条例(草案)》提出了各级总河长、河长按照规定开展河湖巡查,聘用巡查员、保洁员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河长进行约谈等具体措施。

目前,辽宁省已出台《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河长湖长制目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考核体系基本建立。


原标题:《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将实现有法可依

 
关键词: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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