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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8 17:00:08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20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联系人:张哲、张文国

电话:(010)66103047、66556309

传真:(010)66103049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卫华

电话:(010)68501597

传真:(010)68501657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办公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印发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农计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CH/T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国土空间: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安全格局:指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勘界定标:指对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碑界桩和标识标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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