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十三五” 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7 19:02:58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39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西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 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赣江新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我厅制定了《“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十三五”江西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实施分级负责考核机制。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省厅对所有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并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四)突出考核重点。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省厅考核。省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的要求,查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料,听取汇报并按比例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二)地方自行考核。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2)。鼓励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管理)、环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协作配合及技术支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考核工作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