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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0 17:02:36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70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保局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沪环保函〔2017〕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控制大气污染,拟修订上海市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科技标准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科技标准栏目中的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中检索查阅。

联系人:周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13

传真:(021)63556020

电子邮箱:zhour@sepb.gov.cn

联系人:裴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三江路55号

邮编:200235

电话:(021)24011908

传真:(021)64393639

电子邮箱:peibing@semc.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馨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相应燃料类型确定适用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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