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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4 17:02:44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38


北极星环保网讯:关于《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林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意见采纳情况将通过政府法制网公开反馈,敬请关注。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二、青岛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宁路7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7853255、88012916,邮箱:qdlinzheng@163.com)

2017年8月28日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生态状况,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将有关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湿地保护是公益性事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因保护湿地的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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