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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5 15:03:27   来源:北极星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97


北极星环保网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总 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

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1.7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规范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年)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 年)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 年)

(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9)《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

(20)《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2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2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2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

(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2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理化学特性

生活垃圾焚烧监控(监测)联网传输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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