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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是否可以建工厂的回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3 09:11:22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2019年09月13日关于部长信箱:关于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是否可以建工厂的回复的最新消息:水处理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是否可以建工厂”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来信:因对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解不是很清楚,在网上也为查询不到相关的明


水处理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是否可以建工厂”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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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因对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解不是很清楚,在网上也为查询不到相关的明确规定,现向国家权威部门咨询下关于农村饮用地下水水井周边是否可以建厂一事虚心请教,望请告知。

回复:

“农村饮用地下水井周边”一般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如下: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对分散式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要求为“取水口周围30米-50米范围”,“禁止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在水源保护范围周边的工业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应限制发展高污染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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