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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7 09:05:30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17日关于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最新消息: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就《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处理网讯: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住建厅近日就《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2项广东省标准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我厅立项,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zfcxjst.gd.gov.cn)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请发至gdgcjsbz@126.com)。

附件:1.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2.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效能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意见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4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传真:020-83133643,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28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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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拟定相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质量规范。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设施;7.施工要求;8.调试验收要求;9.其它。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baisuzi@163.com)、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东座,邮编:510060,电子邮箱:182005952@qq.com)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3层A1301房,邮编:510665,电子邮箱:guangdong@cucd.cn)。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广业林茂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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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确保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具备明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结合广东省农村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及有效监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行政村、自然村寨和农户集中居住点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规定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包括: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施工要求、调试验收要求与其它。

1.0.5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厕所、农村医疗机构、学校和其他村庄公共建筑等)产生的生活污水。

2.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等的总称(以下简称“处理设施”)。

2.0.3 预处理设施 preliminary treatment facility

具有去除悬浮物、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等组成。

2.0.4 调节池 regulating tank

用以调节进水流量,均化水质的构筑物。

2.0.5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s

用人工筑成水池和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和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2.0.6 一体化处理设施 integrative treatment infrastructure

一种将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各个处理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的装置。能够满足空间的有效利用,同时能够去除污水中污染物质,消除了传统处理工艺占地面积大的缺点,也能够保证在装置中连续稳定地工作。

2.0.7 生物滤池 biofilter; biological filter

依靠污(废)水处理构筑物内填装的填料的物理过滤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污(废)水中污染物的人工处理技术,常见的包括低负荷生物滤池法、高负荷生物滤池法、塔式生物滤池法和曝气生物滤池法。

2.0.8 生物接触氧化池 bio-contact oxidation tank

污水生物处理的一种构筑物。主要由浸没在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组成,在有氧条件下,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9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0 土地渗滤系统 subsurface soil infiltration systems

由土壤-微生物-动物-植物等构成的生态系统,利用自我调控机制和对污染物的综合净化功能,通过吸附、微生物降解、硝化反硝化、过滤、吸收、氧化还原等多种作用过程同时起作用,实现污水资源化与无害化。

2.0.11 移动式污泥脱水机 mobile sludge dewatering machine

一种污泥脱水设备。一般具有污泥抽吸、浓缩、脱水等功能,可以由小型货车载至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进行作业。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在经济合理情况下优先考虑城乡统筹,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资源,规模化处理。应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相协调。

3.0.2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技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型式,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附属设施应简约。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并应根据广东省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4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及构成,以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3.0.5 应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水平。

3.0.6 位于地震、膨胀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户内系统和户外系统应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接户井之后为户外系统。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水量

4.1.1 农村污水设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实测数据确定。

4.1.2 调查资料缺乏时,应结合当地用水现状、地区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因素酌情确定,农村生活用水量可按表 4.1.2 数值进行适当取值,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当地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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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设计服务人口应结合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和人口变化等因素确定。

4.2 水质

4.2.1 农村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采用实测值确定。

4.2.2 在无条件实地监测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参考邻近地区同类型污水水质资料取值。

4.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根据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及排水去向,排放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5 污水收集系统

5.1 一般要求

5.1.1 应符合村镇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其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5.1.2 污水管渠应根据农村规划,充分结合当地条件,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5.1.3 收集系统与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建设与处理设施建设需同步进行,避免处理设施闲置或进水浓度太低,浪费投资和资源。

5.1.4 农村的排水制度应因地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可随农村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

5.1.5 应按地形、地貌、可实施条件及技术经济合理等因素,采用独立或分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管道应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尽量不拆迁,少占地,沿现状道路敷设。

5.1.6 粪便污水不得直排收集系统,必须经沼气池或化粪池处理。

5.1.7 排入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5.2 污水管渠

5.2.1 采用分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收集农村污水,排水管渠断面宜按合流管渠设计流量设计。

5.2.2 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排水区域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 0.5~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 3。

5.2.3 农村污水原则上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若利用沟渠收集,应采取必要的密闭和防渗措施。

5.2.4 农村污水收集管宜采用埋地塑料管。

5.2.5 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坡度宜按表 5.2.5 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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