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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1 11:04:06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56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现全文如下:

关于对《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9月14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通讯地址: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人:蒲 健

电 话:33210520 传 真:33210520

电子邮箱:942664099@QQ.com

附: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渭河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绿地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渭河咸阳段的湿地公园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保护应当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设立渭河湿地公园保护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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