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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4 11:35:0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62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重庆环保局印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DB50/T722-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与DB50/T725-2016《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723-2016《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4-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共同构成支撑场地治理修复活动的系列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焕方、周在江、廖世国、黄国文、徐凤、任利、周利强、王东、秦勇军、谭怀琴、陈刚才、陈其思、苏晴、杨柳岸、罗程钟、陈雯、谢靖宇、彭枫。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的原则、程序、内容、要点、方法和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的环境监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HJ682-2014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染场地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HJ682-2014,定义2.2.2]

3.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

受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相关文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活动相关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通过驻场、旁站、巡视等方法,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提供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技术和咨询服务,监督和指导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3.3环境监理单位

为委托方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独立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主体双方、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相应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4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相关技术文件和环境监理合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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