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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都在这!解读《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3 09:02:12   浏览次数:85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03日关于你关心的都在这!解读《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最新消息:固废网讯:日前,《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12月2日,海南省新闻办联合海


固废网讯:日前,《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12月2日,海南省新闻办联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商务厅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进行相关解读。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上海、江苏、福建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的要求和参照已进行立法的上海、福建等省市的做法,在今年4月就起草完成了《条例》初稿,并通过正式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开通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及广大群众意见。

正式印发的《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环卫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职责,分别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必将对解决海南省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条例》突出三方面指导思想

一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控制和管理;二是总结经验、广泛借鉴,对海南省及其它地区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上、措施上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成果加以总结、提炼和借鉴;三是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条例解决问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借鉴已立法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

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体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垃圾分类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因此,《条例》还指出,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能履行管理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条例》明确新改扩建住宅等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处设施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条例》明确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制定容器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收运不得混装混运

为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制定了收运、处置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强调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处置,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的要求相匹配。同时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修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提出了处理要求。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讨论度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特别设置了“第六章 社会参与”专章,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服务等宣传、组织和动员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积极争取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的环保意识。

《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个人违规可处200元罚款

改变当前生活垃圾的投放习惯需要时间,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而且监管必须长期不能松懈。《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农村垃圾可因地制宜处理

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为此,《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一是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标准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二是推广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三是规范农村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方式。农村厨余垃圾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是明确特殊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条例》明确先从地级市试点 然后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九部委有关地级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了各市县人口密度、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计划在地级市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同步推进,为条例的实施提前做好准备。为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从生活垃圾分类前端到末端管理,从责任归属到监督机制等方面全方位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了规范要求。它的出台,将有利于推进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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