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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3 13:03:17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64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积极与周边城市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及能源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整工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控制工业大气污染,建立企业档案信息数据库,对企业产生、排放大气污染物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及管控。

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责任考核】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并予以奖惩。

第六条【鼓励原则】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七条【提倡、禁止】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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