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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9 11:03:25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21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印发,全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调节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务、河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黄河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黄河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控措施,保持湿地总量,提升生态功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鼓励、支持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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