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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告丨水务行业提质周期下 你所不了解的水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8 09:00:40   浏览次数:305


未来,单纯通过提标工作并不能解决污水处理行业所面临的问题。排放标准的不断提升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升级,但是也引发了新的问题:

一是标准持续提升后是否仍具有经济性。根据住建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陈玮等人的研究结果,如果将我国所有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至准地表IV类水的排放标准,相较于改造付出的资金和人力成本,污染物削减效能的提升效果和幅度相对有限。我们认为,在经济发达、同时水体治理需求较为严格的区域(如长江大保护沿线)因地制宜地进行标准的制定和优化是可行的,但是是否应大规模推广至全国标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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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系统性的角度分析水环境质量的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提标起到的实际作用相对有限。随着人民对人居环境质量要求的逐步提升和我国水生态系统保护的日益重视,水环境质量的治理已成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不仅涉及到过程中的污水处理,更涉及到前端的控制污染源、和末端的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工作虽然可以有效提升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质量,但是对于前端和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和末端本身就不达标的水体问题并无直接帮助,其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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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提标到提质,系统性解决水环境问题

如何解决我国的水环境质量问题?“提质增效”,即截污控源、标准提升、黑臭水体治理缺一不可。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生态理念的先行示范,单纯通过提标改造,已无法解决目前我国水环境中存在的诸如工业点源直排、农业和城市的面源污染、合流制管网的溢流污染、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黑臭水体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是于2016年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随后,2019年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提质增效三年目标,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提质”和“提标”有何不同?“提质”覆盖问题更广,系统性更强。我国的水环境问题综合来看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前端污染源收集不到位、过程中污染源输送不规范带来的整体管网排水系统的质量和效能低下;二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仍然过高带来的污染物减排效能不足;三是水体本身水质不达标带来的原生水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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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只能解决上文中的第二个问题,排水管网的问题需要通过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截污控源措施(堵住污水直排、堵住外水入管、分流入沟渠污水、全面实现管中清淤等方式)予以解决,而原生水体的问题则需要在水体治理后通过二次污染防控予以解决。污水处理设施的“提质增效”即通过系统性的截污控源、提标改造、水体治理等综合措施全面解决水环境质量面临的各类问题,通过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为未来我国水体质量全面改善打下坚实基础。

2  2020节点年,污水处理行业提质要求提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市政污水处理中的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其源自国务院在198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城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1999年,计委、建设部和环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一文中,第一次明确“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而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政府通过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通过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一般要求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目前,上述两笔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即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水费中代征,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而污水处理服务费则由各地方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其中既包含污水处理费,也包含一定的地方财政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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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这个特殊节点,我们认为污水提质周期下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推进将会促使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迎来新一轮的提价周期,进而有望带动相关企业的业绩提升。提质→处理费提价→潜在的业绩提升的背后逻辑主要是:

(1)相关政策在2020这一关键年推动提质增效措施加速落地;

(2)水务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上升压力已经带来客观提价需求,而提质增效措施(管网新建及改造提质、提标改造等)带来的资本开支加大和运营成本攀升更需要提价进行弥补;

(3)使用者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已无法负担企业结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差额主要由政府补贴负担(使用者70%,政府30%),而在政府财政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源头的污水处理费(我们认为更有可能是非居民端)有望迎来新的提价周期,处理费的增加将有效缓解政府补贴压力,也将为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提升打下基础;

(4)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提升将带来营业收入的相应提升,在项目盈利能力维持的情况下,净利润也将同步提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质增效改造过程中也有可能涉及到动拆迁事项,其工作相对繁琐且拆迁成本普遍较高,如果需要由企业承担则有可能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

2.1政策催化,如何将“压力”变“动力”

(1)“水十条”终考年将临,提标改造加速推进

2020年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的终考年。作为我国水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文件,“水十条”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重点目标和要求,即2020年全国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在我国持续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基础上,2017年我国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已达到90.21%、94.54%,已基本完成设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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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关注的重点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水十条”要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在上述要求背景下,大部分省市均要求当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20年前(或更早)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新建,或提标改造)。此外,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章节,“水十条”也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有部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只能达到一级B,无法满足现有要求,需要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使得出水达到相关标准;此外,根据各上市公司公布的提标改造计划,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需要提标至一级A。因此我们认为随着“十三五”最后一年来临,尚未完成目标的各地方政府将加大对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的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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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收集管网提质增效推进力度提升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在对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提标改造规模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5022万m3/d,完成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220万m3/d,总投资1938亿元),也对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增污水管网12.59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2.77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2.88万公里,总投资31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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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截至2017年我国城镇污水管网长度达34.70万公里,距离“十三五”规划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而我国的雨污合流管网长度在近年仍处于持续增长态势,虽然占总管网长度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处于相对高位(城市2017年雨污合流管网比例17.63%,县城26.78%);因此我们认为,随着“十三五”最后一年来临,各地方政府仍将持续加大新建管网的投资力度,以及雨污合流等管网的改造力度,管网排水系统的提质增效推进力度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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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的催化: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年4月29日,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进一步要求各地“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同时再次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一行动方案是提质增效工作最新要求的具体文件,也是完善污水处理费制度的重要讯号。

目前,全国各省市(除上海、福建、湖北、山西、港澳台外)均先后出台各地配套的实施方案(或目标),其中的“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提标改造)、“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管网提质)等重点工作有望在2020年加速推进,而“完善激励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要求将为提质增效工作带来的资本开支加大和运营成本提升提供系统性的资金保障,也为污水处理费的合理提价空间在2020年进一步释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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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提升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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