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9 19:03:37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54


北极星环保网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想审会公开征,全文如下: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现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31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

联系人:许兰军

联系电话:0371—6590984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损害担责,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城镇绿化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