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安徽宿州采石场修复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8 11:17:06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55


北极星环保网讯:因开采石料形成的采石场多、小、散、乱,造成噪声、扬尘等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2013年以来,宿州开展了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采石场形成的原因复杂,其环境修复和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因此,宿州市出台了《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全文如下:

《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了《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

(2017年7月26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修复采石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场修复活动。

本条例所称采石场修复是指通过治理恢复措施,使因开采山石资源活动破坏的土地、山体的地质环境达到安全、美观、可利用的状态。

第三条 采石场修复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因地制宜、节约实用、绿色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公安、林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工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采石场修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场修复规划,并制定年度修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采石场修复规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采石场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采石场修复内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单独编制采石场修复规划。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采石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应当作为修复规划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应当优先进行安全隐患治理。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