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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4 10:42:51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2020年08月24日关于安徽省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的最新消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 安徽固废网讯:固废网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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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固废网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全文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势头。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四)以修路、矿山修复、土壤修复为名填埋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的;

(五)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12369

各地公安机关:110

各地检察机关: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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