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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13 09:03:01   浏览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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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切实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指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问题,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

传真号码:(025)51868848电话号码:(025)51868752

Email:jscinlaw@126.com。

附件: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切实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指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问题,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确定修复主体。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可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办法认定修复主体,由认定的主体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力组织修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已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修复。

二、合理确定修复费用。要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修复费用和价格。使用非国有资金进行修复的,具体修复费用和价格由修复责任人与修复实施单位商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修复的,可以参照以往类似工程费用和价格的方式进行估价,并区分不同资金的来源渠道,按照资金管理权限报有权部门批准后作为修复工程的委托控制价,具体费用和价格通过竞争方式在合同中确定。

三、依法选择实施单位。使用非国有资金进行修复的,由修复责任人自主选择修复实施单位;使用国有资金进行修复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修复实施单位。

四、有效采取监管措施。修复责任人根据土壤污染修复合同的约定确定开工,并负责修复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妥善处理废水排放。各地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产生的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可以接纳的废水,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并做好接纳服务,并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水水质监测。经评估无法接纳的,要告知修复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并函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防止废水排放产生新的污染。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规范、管到位,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

原标题:关于《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键词: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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