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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江西省环保机构垂改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1 18:48:12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79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江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厚植我省生态优势,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具有江西特色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有利于推动江西绿色崛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解决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和落实,有利于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性,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加强环境监察,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确保顺畅高效。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强化省环保厅对市县环境监测执法的管理,科学合理划分省市县环保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环境保护运行机制。

(四)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顶层设计,做到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与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适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五)积极稳妥推进。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各层级积极参与改革的热情,又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系统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实现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对当地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实行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省委、省政府制定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涉及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3.强化各级环保部门职责。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市县环境执法工作,对跨设区市环境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设区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县(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划归设区市环保部门,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设区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请设区市人大任免;设区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保厅党组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设区市环保局处级非领导干部由省环保厅党组审批任免。

县(市、区)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由设区市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由设区市环保局任免,其中领导班子任免和考核要听取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主要领导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意。

加强开发区(高新区)等污染物排放重点区域的监管, 严格落实开发区(高新区)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设区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已设立的环保机构,作为设区市环保局派出机构管理。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确定。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关心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荐优秀干部,支持环保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交流,不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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