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全文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3 09:00:08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63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经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包括:

(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

(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总体要求

(一)排污口整治。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传输。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当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实施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四)数据应用。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