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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6 14:59:3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33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全面推进深圳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深圳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针对《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建立了精细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总体细分为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类,并完善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详情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报我办审查。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1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chailj@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特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总体原则】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理念】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创新,加大垃圾处理设备和工艺开发投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投放设备等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 【绿色理念】倡导绿色环保、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行动。

第七条 【开放理念】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第九条 【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强化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健全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处罚惩戒等制度。

第十条 【收费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适时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

第二章 科学分类

第十二条 【分类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分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采用社会化分类和专业化分类相结合的分类方式,建立源头充分减量、前端分流分类、中段干湿分离、末端综合利用的分类治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十四条 【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废弃玻璃,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平板玻璃、酒瓶、玻璃杯等;

(二)废弃金属,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金属制品,包括易拉罐、金属容器、金属瓶盖等;

(三)废弃塑料,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制品,包括塑料饮料瓶、塑料玩具、塑料桶等;

(四)废弃纸类,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纸质制品,包括报纸、杂志、纸箱等;

(五)废旧织物,指废弃的、可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服用及家用纺织品;

(六)大件垃圾,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弃家具、废弃家用电器等;

(七)年花年桔,指按照传统习俗,春节期间摆放并于元宵节前后集中弃置的花卉桔树,包括菊花、桔树、桃花等;

(八)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废弃药品、药具等;

(九)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废弃食用油脂、瓜果蔬菜、肉、骨、壳、皮、毛等;

(十)餐厨垃圾,指餐饮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食物、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十一)果蔬垃圾,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废弃的蔬菜、瓜果、皮核等;

(十二)绿化垃圾,指绿化和园林管理中产生的植物枝叶;

(十三)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结合特区工作实际,市主管部门可以对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单位办公、经营、生产等区域还应该将大件垃圾、年花年桔等进行分类投放。

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还应该将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及厨余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但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的区域,经所在街道办同意后,可作为其他垃圾投放,但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

餐饮业、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投放餐厨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应当分类投放果蔬垃圾。

公园及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分类投放绿化垃圾。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分类投放方法和分类指引,并可根据实际调整不同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类别和方法。

第十六条 【资源回收日】 特区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废弃玻璃、废弃金属、废弃塑料、废弃纸类、废旧织物、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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