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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危险废物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0 09:00:04   浏览次数:355
核心提示:2022年09月10日关于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批 危险废物领域)的最新消息:2022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


2022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五批10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聊城、滨州、菏泽10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济南市钢城区赵某广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接到群众举报“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张某强院内堆存大量废油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会同艾山街道办事处对该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落南侧空地上堆存大量废油桶,油桶盛装混合油泥,经雨水冲淋后油泥外溢地面,未有防渗措施。经称重,油桶及桶内混合油泥111.5吨,污染土壤25.4吨。经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油桶内黄色废砂、深色废砂、黑色油泥、黑色废液4类废物进行司法鉴定,均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经查,赵某广伙同刘某防、张某强等人利用张某强院落对废油桶及油泥进行非法处置。经溯源调查,上述危险废物来自安徽省巢湖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马鞍山市某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济南市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刑事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网上追逃2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三、案件启示

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各自发挥专业特长,公安机关以调查当事人为突破,生态环境部门以业务支持为重点,从取样检测、污染物属性和数量确认、犯罪嫌疑人锁定等各个环节同步出击,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把环境危害降到最低,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为消除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提供坚强保障。

典型案例2

青岛市即墨区黄某令加工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对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大信办事处张戈庄一里村南侧黄某令布头脱色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使用片碱对收集的废布头进行加温脱色,生产过程产生的碱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流到无防渗措施土坑中,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产生的废液属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加工点自投产以来,共产生、排放约8吨碱性废液。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此类小作坊式加工点,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极易变迁作案地点,灭失证据,给现场查处、后续移送带来很大困难。此次查封行动,属地政府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出击,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连夜制作笔录、汇总情况、现场查封,不给违法人员有可乘之机。

典型案例3

淄博市叶某银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将一批污泥运至废弃院落内非法进行处置,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淄博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进行联合查处。经查,淄博市张某擅自从企业接收未经处置的污泥,运至叶某银的废弃院落内堆放,无防渗漏等“三防”措施。据叶某银供述,堆放污泥共计246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污泥成分进行检验,7月2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污泥氟化物超标,属危险废物。经溯源调查,污泥来自山东某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银、张某等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对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刑责治污”等司法衔接机制,接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能够实现迅速联动,快速侦办,提高了办案时效性和精准性,织密了严打环境违法犯罪的“天罗地网”,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

典型案例4

枣庄市市中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人民政府进行夜间巡查时发现,大柏庄村某院内有车辆正在卸载倾倒,所倾倒的物质无包装、呈棕色固态状、气味刺鼻。齐村镇人民政府将该情况上报至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和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联合齐村镇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了“三防”应急处置。齐村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固废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属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共计800余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已刑事立案侦查,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江苏某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某志、环保负责人陈某、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崔某、李某辉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及时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第一时间受理并快速立案,形成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的联动机制,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合力。

典型案例5

东营市某化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东营市某化工企业私自掩埋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情况进行现场核实。采掘核实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北围墙南侧、原锅炉房东侧、原锅炉房南200米处以及厂房北侧,存在私自掩埋不明物质的情况。经鉴定,不明物质为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共14.84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事立案侦查。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奖金5万元。

三、案件启示

重视证据链条,规范取证程序。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定,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无人机全过程执法记录,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铁证如山。

典型案例6

潍坊青州市众诚农牧机械厂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9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后,联合属地政府对青州众诚农牧机械厂进行检查,该企业畜牧养殖暖风机项目碱洗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青州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废水PH值为12.6,属于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信访举报是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信访举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7

济宁市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微山县韩庄镇一闲置空地巡查时发现,该处露天堆放大量编织袋,袋内有乳白色不明固体废物,随即开展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保护。2022年2月,在微山县昭阳街道104国道南侧区域又发现类似固体废物。经查,两处堆放的乳白色固体废物均为张某倾倒,合计重量为377.6吨。经取样检测,上述固体废物PH值为1.99,属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等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发现涉及危险废物案件线索时,生态环境部门要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对疑似危险废物进行鉴定,相关证据资料收集全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扎实推进案件侦破工作。

典型案例8

聊城市阳谷县李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接到阳谷县公安局反馈线索:“有人拨打110报案,有一批疑似危险废物在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东一废弃养殖场内”。经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民警共同踏勘,阿城镇古柳树村东废弃养殖场内停放的三辆货车装载200余个塑料桶,共计装有86.63吨不明液体,经司法鉴定,不明物质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属于危险废物。经调查,该危险废物为李某存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一些违法企业为逃避危废处置费用,采取低成本的非法方式处理危废屡见不鲜,给环境监管带来较大困难。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密切联动,各自依托专业能力对违法行为充分取证、有效锁定证据,为案件成功办理提供了保障。

典型案例9

滨州邹平市乾翔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9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接到湖北省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协查线索,称某制药公司部分高浓度废水疑似流入邹平市,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与邹平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进行联合调查。经查,某制药公司与邹平市乾翔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废水处置合同,邹平市乾翔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擅自将废水运送至邹平市一院落废弃循环水池内。经确认,上述液体为黄石市流出废水,已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院鉴定为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吕某文等10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三、案件启示

对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接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勤联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形成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10

菏泽市鄄城县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鄄城县郑营镇某养殖场内外堆放大量化工废料,厂房内安装一套蒸馏设备,用于提取混合醇,厂区内有明显异味,厂房内外未采取任何专业防渗措施。经查,徐某所用原料为蒸馏残渣,属危险废物。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分局对涉案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对涉案危险废物称重,共计432.74吨。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等5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鄄城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正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案件启示

快速响应,强化部门联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提前会商研判,明确调查思路、证据固定及证据认定标准;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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