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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0 16:05:23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2022年12月30日关于佛山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的最新消息: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关键词: 大气 不高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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