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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4 08:01:2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259


环保网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并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省农委省环保厅2017年第2号公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当量值。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通过实际监测以及原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施工扬尘和畜禽养殖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在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的单位或公众在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集时间: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6日

联系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顾帅

电话:025-86266116

邮箱:gushuai@jshb.gov.cn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

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

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并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省农委 省环保厅2017年第2号公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当量值。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通过实际监测以及原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施工扬尘和畜禽养殖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3.畜禽养殖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附1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3、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1)污水环境保护税(元/月)=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2)废气环境保护税(元/月)=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4、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原环境保护部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中规定的系数。

附2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关键词: 扬尘 系数 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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