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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自动监控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23 11:00:14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2023年04月23日关于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自动监控领域)的最新消息:2023年以来,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办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3年以来,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办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现将各地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黄石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日常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被列为黄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的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处,有一根外接自来水龙头的棕黄色软管,夹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管下方正在排放自来水。经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COD、氨氮分析仪历史数据,当日14时39分的COD浓度值是11.148mg/L,氨氮值浓度是2.9028mg/L,关掉水龙头使棕黄色软管不再排放清水后,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和氨氮两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值大幅上升,涉嫌以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证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员司某为避免废水处理不彻底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利用棕黄色软管接通自来水,对流经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的废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干扰掩盖外排废水真实浓度值目的。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锁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件予以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落实以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生动体现,突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机联动监管的机制优势,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人员执法办案的敏锐性和丰富经验。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近期稳定在较低范围,或者偶尔出现高值后又陡然降到低值,但该公司的废水处理工艺设施难以将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处理到该低值水平,执法人员敏锐察觉到该公司可能存在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在耐心分析并掌握相关数据变化规律后,执法人员在时机成熟时,立即赴该企业开展现场突击检查,迅速锁定相关证据,成功查获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固定的证据材料制作成案卷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黄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某公司废水总排口现场勘察并在自动监控站房内调查取证

案例二 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孝感市孝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其中COD、氨氮等数据11月份出现长时间低值或恒值现象。当天下午16时左右,执法人员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进水取样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经调阅该公司16:20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浓度值为6.1mg/L、总氮浓度值为1.58 mg/L、氨氮浓度值为0.34 mg/L、总磷浓度值为0.04 mg/L,而且系统报警记录中多次出现63负漂超限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同时,现场对该企业废水总排口自16时至23时之间偶数整点时间节点开展了四次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值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0.52倍、0.52倍、0.78倍、0.62倍,氨氮浓度值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2.76倍、2.72倍、2.78倍、2.8倍。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2月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涉嫌关闭取样进水管阀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12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2023年3月30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向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公诉。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牢牢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该案中,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筛选出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排查异常信息,查阅系统报警记录,发现报警记录中多次出现63负漂超限等异常情况,结合现场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发现可能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比对企业外排废水和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浓度差异,基本锁定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精准锁定违法证据。

执法人员发现设备进水取样阀门关闭,63负漂超限报警,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

案例三 宜昌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巡查自动监控平台掌握的线索,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时,发现某陶瓷有限公司的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设置有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经核实,该公司以便于窑炉运行提高产品质量为由,将原本在环保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致使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生产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经旁路从厂房顶部排至外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平均烟气流量(标干)为12381m3/h、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92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6mg/m3。同时调取该公司脱硫塔有组织排气筒在线监测系统对应时段的干烟气流量为180922.70m3/h、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33.74mg/m3、氮氧化物浓度折算值80.86mg/m3,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旁路从厂房顶部直排至外环境的生产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且排放浓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改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化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3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序的废气收集管路通往旁路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和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开启状态)予以查封。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目前,宜昌市公安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本案办理中,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提升利用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现场采样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判断该公司私设旁路行为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进一步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发现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发挥了 “环保+公安”执法模式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公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联合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明排污者污染环境事实,公安机关及时锁定相关责任人,使得案件办理十分顺利,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该公司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废气管道连接至脱硫塔的管线闸阀处于关闭状态,连接至厂房顶部的旁路,已切割的管线重新封包,旁路对应的闸阀处于开启状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在企业自动监控站房现场调查取证。

案例四 十堰某环保服务公司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十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巡查技术人员报告,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A区出水口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管与采样系统断开,采样管被插入白色塑料瓶中,致使该设备无法对污水处理厂的实时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涉嫌存在篡改自行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员工何某于2022年9月28日13时56分将装有不明液体的白色塑料瓶放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氮设备机柜底部,并断开总氮采样管与采样系统的连接,将采样管插入白色塑料瓶中,直至9月29日被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巡查人员发现。该时段内,企业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真实排放情况。而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及《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均明确总排口处的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等因子的自行监测为监测设施自动监测,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自行监测数据使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2023年2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2023年4月3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依法对责任人何某实施行政拘留10天。

三、案例评析

近年来十堰市针对部分自动监控设施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自动监测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困境,积极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巡查,通过第三方提供巡查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固定证据,克服日常监管巡查短板,有效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无事不扰”,形成打击自动监测造假的高压态势。同时,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直击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调取省级智能管控系统数据,充分佐证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调取站房内多角度的视频监控画面,通过对近30小时的监控视频不断回放分析,精准锁定本案环境违法行为唯一实施人,形成办案铁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在白色塑料瓶中,通过对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的反复观看分析,最终真实还原该企业员工违法行为实施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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