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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8 16:01:54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2023年10月18日关于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确定的最新消息: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的通知》,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等20个地区(单位)为国


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的通知》,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等20个地区(单位)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单位)。

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3〕78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等20个地区(单位)为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地区(单位),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以3 年为一评估周期,本期试点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二、请各试点地区(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完善三年期的试点工作方案,自批复之日起 3 个月内印发,并报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抄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三、试点工作启动后,请各试点地区(单位)于每年 12 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经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报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四、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和指导。

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具有探索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各试点地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要强化跟踪督促,对试点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于试点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宣传推广,引领带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

河北省秦皇岛市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江苏省常熟新材料产业园

浙江省丽水市

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东省日照市

山东省滨州市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园区、增城园区和广州开发区园区)

海南省五指山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关键词: 试点 生态环境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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