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任务,对《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每月10日前,各市(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水质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报送上月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各市(区)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2018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强化督察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排污许可,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尤其是一级河流排污口;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问题突出的流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和督察,通过挂牌督办、曝光约谈、区域限批、处罚问责等措施,切实解决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水环境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半年评估和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半年评估结果作为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的依据之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需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