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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6-02-26 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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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6日关于3月3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的最新消息:2月2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提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

2月26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提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详情如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环发〔2026〕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12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强化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与调整更新、实施与应用、监督与保障等工作。未列入本细则的,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部署及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统计、林业、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制定发布与调整更新

第四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方案和工作要求开展定期调整。

第六条 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动态更新工作,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动态更新备案申请。更新备案中的论证程序,按以下情形分类履行: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

(二)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续的除外)。

(三)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或提供相应支撑性文件。

第七条 备案机关收到动态更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于30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备案意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

(二)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但存在个别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技术分析不到位等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机关应于30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新申请备案。

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应用

第八条 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

第十条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时,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

(二)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在规划环评中,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二)在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产业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三)在项目环评中,做好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

(四)在环境管理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噪声、土壤、固废等环境管理要求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差异化管控,解决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二条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项目选址中的应用。“两高”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分析说明与建设地点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相符性,聚焦项目所对应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的影响,提出协同减污降碳的措施、优化选址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纳入“数字安徽—智慧环保”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预留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政务系统和公众查询端接口,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备案后汇交至省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一致性。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组织开展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

年度跟踪是对上一年度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当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工作推进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跟踪总结。

五年评估是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间各项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价。五年评估工作启动当年不再开展年度跟踪。

跟踪评估应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成果,加强与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效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

第十六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培训,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开展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总结交流典型工作管理模式、应用场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办法(暂行)》(皖环发〔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