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环保节能 > 正文

吕梁:《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2 09:01:23   浏览次数:135


大气网讯:吕梁市日前转发山西省《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吕梁市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标准执行时间和推进治理升级改造,同时公布了吕梁市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现行、特别、超低排放限值一览表。详情如下:

吕环办发〔2018〕82号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的通知》(晋环大气〔2018〕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吕梁市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标准执行时间

1.从2018年7月30日起,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山西省地方标准,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

2.从2018年8月1日起,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从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火电(燃煤以外)、钢铁企业和在用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从2018年12月31日起,所有炼焦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公司锅炉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尘≤10mg/m3的控制要求;吕梁市区城北、西南7台供热锅炉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

6.从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具体标准指标要求见“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现行、特别、超低排放限值一览表”。

二、推进治理升级改造

1.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要深入排查辖区排污单位,对照特别超低和排放标准要求的范围,建立全口径清单,实行台账管理,达标一户,销号一户。

2.注重宣传告知。各县市区要采取会议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标准执行时间、污染物名称、控制指标要求告知排污单位,明确排污单位逾期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3.强化调度督查。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度、督查、通报制度,对改造进展缓慢的排污单位及时提出警示,每月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工业企业及锅炉升级改造进展情况汇总表”“各行业全口径清单”。

4.严格环境执法。各县市区要按照标准实施的时间严格执法,对超标的排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重点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的通知》(晋环大气〔2018〕66号)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吕梁市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现行、特别、超低排放限值一览表

 

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

超低排放

 
关键词: 吕梁 排放 污染物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