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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1 17:00:05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81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建成并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要求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须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六)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并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七)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磷化工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业和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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