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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6 09:07:50   浏览次数:148


水处理网讯: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8月27日前反馈我厅。该导则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下载。

联系人:厅村镇处钱科电话:0571-89892087

传真:0571-89892085

附件:《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划、规划成果、规划管理和实施等七个章节以及文本编制大纲一个附件。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1为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削减农村污染排放,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规划的编制,也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期实施方案的编制。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1.3规划应遵照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体现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具有可行性和适度前瞻性。

1.4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2术语

2.1县域

县(市、区)行政辖区的地域范围。

2.2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和农家乐经营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涤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道系统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4农村生活污水管道系统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接户管、支管、干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

2.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2.6农户受益率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农户数占县域所有农户数的比例。

2.7农村污水治理覆盖率

建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并进行运维管理的行政村数量占县域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2.8纳厂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道系统收集输送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治理方式。

2.9集中处理

通过较大范围的管道系统,对村庄或一定区域内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的方式。

2.10分散处理

无需大范围的管道系统,对单户或多户连片农村住户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就地收集处理的方式。

2.11标准化运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的运维过程。

2.12站长制

为分级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制定的责任制度,一般分为县级站长、镇级站长和村级站长。

3基本规定

3.1应以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的,结合县域定位和农村实际情况,编制规划,以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

3.2规划编制单位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开展充分调研,并进行问题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3.3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农村地区的全部村庄。

3.4规划年限:近期至2020年,远期与总体规划年限一致。

3.5近期目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85%以上,其中已建成的日处理规模3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出水达标率不低于75%。远期目标:全面提高县域农村污水治理水平,出水达标率进一步提高。

4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规划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采用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方式,配套完善并优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4.1.2污水治理应鼓励源头控制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各类生活污水应全部收集处理。

4.1.3应对水环境及人居环境概况、农村生活污水现状做全面分析,并对已有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1.4管道系统原则上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对已采用合流制的村庄,宜进行改造;近期改造确有困难的,宜暂时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宜采用2~5。

4.1.5农村非生活类污水原则上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直接接入农村生活污水系统时,须经过技术认证,管理部门认可,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接入措施。

 
关键词: 污水 农村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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