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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6 09:11:34   浏览次数:210


水处理网讯:近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公布《关于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哈尔滨市环保局关于公布《关于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就该通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hrbhbj.gov.cn),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西配楼431室(邮政编码:1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排污许可证发放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38944993@qq.com。

2018年8月23日

哈环规〔2018〕号

关于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现就我市开展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各单位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

二、实施主体

(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直属各分局、县(市)环保局分管的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各分局、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受理、预审(实施重点管理行业)、审核(实施简化管理行业)工作。

(三)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担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把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厅统一安排,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填报工作要求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2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拿到排污许可证的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行业企业,将视为非法排污进行严厉查处。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应按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六)《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同时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及直属各分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将主要申请内容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二)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到环保部门窗口;

(三)核发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通知排污单位补齐有关资料或退回资料;

(四)核发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五)核发机关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发证与否决定;

(六)核发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八、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

(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的地址:

哈尔滨市民大厦三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各分局、县(市)环保局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的地址为所在地环保分局。

(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四)咨询电话

87153333转-1302、88104843、86772267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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