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修复网讯:日前,农业部发布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广东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
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湖南省农业
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总体技术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或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与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对种植食用类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修复,且治理/修复前后均种植食用类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标准(试行)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497 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范
NY/T ×××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耕地 cultivated land
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本文件所规定的耕地是指种植食用类农产品的耕地。
3.2 受污染耕地 co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
耕地中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存在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此类耕地称为受污染耕地。
3.3 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 risk control/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
受污染耕地治理指通过源头控制、农艺调控、土壤改良、品种替代、植物修复等措施,改善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减少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修复是在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耕地土壤中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含量,使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风险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本标准所规定的治理/修复措施不包括改变食用类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措施,如改种花卉林木、退耕还林还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