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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违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项目最高罚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1 08:36:0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65


9日,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环保局副局长刘昌军介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2处,其中市区四所,分别是冶口水库、崮山水库、所前泊水库、郭格庄水库;文登区两所,分别是米山水库和坤龙水库;荣成市四所,分别是逍遥水库、后龙河水库、湾头水库、八河水库;乳山市两所,分别是龙角山水库、台依水库,均属于水库型水源地,受降雨量影响大。针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做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保局将对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排查,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从源头上管控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建设项目,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及管理。

《条例》出台后,我市加强在饮用水水源地钓鱼、游泳、放生等行为的管理是一个创举,根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放生。如果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环保部门离饮用水水源地有一定的执法距离,存在执法的时效性问题,而水库管理机构能较快了解这些违法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委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对游泳、垂钓、放生等行为进行处罚,增强了执法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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