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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拟减征30%资源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7 09:40: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9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包含《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其中煤的资源税税率为2%~10%,煤成气的资源税税率为1%~4%。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对于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出台后,各地已经出台煤炭资源税率实施细则,确定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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