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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8 10:04:2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08


九、务实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一)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围绕服务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结合国际优势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大力推进低碳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气

候变化南南合作活动,推动我省优势产业、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依托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广泛征集省内优秀企业、产品、技术和案例,建立健全数据库和展示平台,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同步促进低碳企业、产品和技术“走出去”“引进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侨办)

(二)深化国内交流合作。深化与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科研院所、高校在碳交易能力建设、技术标准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进与国内兄弟省市的交流,学习借鉴试点先行地区在碳交易、低碳试点、低碳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活动,提升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继续发挥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设区市要把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继续实施设区市碳排放强度控制,“十三五”期间,杭州碳排放强度下降25%,宁波、绍兴、衢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3%,湖州、嘉兴、金华、舟山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1%,温州、台州、丽水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进一步完善碳强度考核体系,加强对设区市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三)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完善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常态化推进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清单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需求,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力度。谋划设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绿色产业基金,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围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低碳宣传贯彻。依托学校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普教育和宣传。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等活动,打造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宣传贯彻平台。探索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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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 排放 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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