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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个一律”严把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1 15:36:5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51


为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国“两会”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提出“五个一律”,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严把验收关口,认真做好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凡未进行全面整顿并自行验收合格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申报或申报未达标的、系统不完善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

据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规定在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实行联合验收、部门验收和企业验收三类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在复产复建验收前,煤矿必须按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间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并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以检修、治理隐患或整改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在煤矿结束全面整顿并自行验收合格后,依照“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程序,组织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严把验收关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盲目复产复建、突击复产复建现象,严禁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行为。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问责。

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履行政府、部门、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手续,并向煤矿下达复产复建通知。对于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在接到复产复建通知后,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恢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恢复供电,方可恢复生产。

截至2月底,全省211座煤矿恢复生产,正常生产煤矿达到308座;全省39座煤矿恢复建设,正常建设煤矿达到50座。

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前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山西省共有生产煤矿613处。

 
关键词: 验收 复建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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