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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借道员工持股计划操纵市场牟利 证监会依法予以严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2 16:02:0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65


6月29日,证券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宗操纵国债价格案,1宗上市公司董事长滥用提案权控制信息发布时点操纵股票价格案作出行政处罚;北京证监局依法对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行政处罚;福建证监局依法对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中的国债价格操纵案中,陈贤实际控制“邱某某”、“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峰”及其本人的证券账户,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国债1507”等5只交投不活跃的国债,影响相关国债价格,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罚款。

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滥用提案权控制信息发布时点操纵股票价格案中,何思模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易事特成立员工持股计划,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自筹资金,以及何思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东方集团)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及其他款项,对于扬州东方集团提供无息借款部分对应份额,除符合条件的员工享有的约定收益外,其余收益归扬州东方集团所有。何思模滥用提案权,以拉高股价为目的,控制提出并公告“高送转”预案提案的时点,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在此期间,何思模决策卖出员工持股计划中96.15%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获利约6077万元。同时,何思模还将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的易事特股票卖出,获利约323万元。上述违法所得共计约64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约6400万元,并处约6400万元罚款。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信息型”操纵的典型案例。“高送转”虽对股东权益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但长期以来易成为市场炒作题材。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这种市场炒作心理操纵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利,试图使上市公司异化为少数人的“提款机”,严重背离市场“三公”原则。这类操纵手法隐蔽性强,市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广大投资者深恶痛绝,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同时,在本案中,本应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制度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竟沦为操纵市场牟取非法利益的道具。彻底背离了该项制度的初衷,造成极其负面的市场影响。我会重申,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便有迹可循,无论戴上何种“面具”,打着什么幌子,都无法逃脱监管部门的追究和法律的严惩。

 
关键词: 操纵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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