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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22年底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3%以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12:03:4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169


(三)加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工作

18.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运行效率,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2018、2019、2020年全市分别新增改造污水管网110、100、100公里。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19.开展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到2018年底,全市完成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220个;到2019年底,完成40%以上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建设;到2020年底,完成80%以上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建设。到2020年底,力争4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的县(市、区)基本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排水户日常管理

20.推进排水户整治。对辖区内排水户按“应发尽发”原则,全面发放排水许可证。对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却未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的排水户,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一)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21.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确保“两分离三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18年底前,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封闭式集粪棚改造,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8%以上。编制完成《杭州市畜牧业生态发展规划》,2018年底前,完成美丽生态牧场建设25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22.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2018年底前,编制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8个,建设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场(点)50个。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2018、2019、2020年3年分别放流各类水生生物4513万尾以上、8242万尾以上、8292万尾以上。推广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2018年底前,全市再建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水槽30条,建成后新增产能990吨,养殖尾水零排放。到2022年底,完成规模以上设施化养殖场尾水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使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质增效。2018年底前,建设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项目24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390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18万吨、配方肥2万吨,实现不合理施用化肥减量2700吨;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66.8万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61.6万亩,实现农药减量98.5吨;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80%、回收后处置率达90%。到2020年底,农药、化肥使用量分别较上一年减少1.5%、0.6%。到2022年底,全市化肥使用量比2017年再下降2%。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4.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处理终端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2018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依照“纳管一批、提升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完善设施运维监管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对部分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标准化运维,数量不少于106个。到2020年底,日处理能力在30吨以上的治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管理。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25.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建造船舶和改造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推进本市籍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提供船舶垃圾、油污水治理服务。各地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实施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及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按照《杭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2020年)》(杭政办函〔2017〕136号)要求,推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水上搜救中心和救捞基地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26.提升港口污染防治。加强港口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按照《杭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杭政办函〔2017〕135号)要求,推动港口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方案建设内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运河集团。

八、持续改善水体生态环境

(一)开展美丽河湖创建

27.开展美丽河湖建设。2018年开展美丽河湖创建13条(个)。到2022年底,80%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建成“美丽河湖县”。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河道治理及清淤

28.完善和落实河道日常长效管理机制。2018、2019年全市分别实施河湖库塘清淤680、300万方;2020年底前,有效清除河湖库塘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

29.全力营造水景观。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风景区。2018年底前,围绕江河湖水系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2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20处。到2020年底,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6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60处。到2022年底,打造滨水文化景观节点100处、临江河湖溪景区化村庄100处。以城镇、村庄等人口集聚区的河湖为重点,大力实施亲水便民设施及休闲景观节点建设,贯通滨水绿道500公里。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农办、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旅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拥江办,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30.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底,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以矿山开采区、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和加油站为重点,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安监局,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1.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做好国家地下水监测井的保护工作,开展全市17个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监管,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

32.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陆海统筹,深化入海排污口排查,加强对入近岸海域干支流监管,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监管。全面落实《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留的入海排污口设立标识,开展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6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总氮排放浓度控制采用在现有浓度水平上的递进式削减控制,到2020年底,全市1条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浓度达到目标要求。对于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江干区、萧山区政府,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六)强化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33.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管控红线。力争到2020年底,用水总量在“十二五”末基础上保持“零增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降20%和23%;三分之二的区、县(市)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到2022年底,全市用水总量继续保持“零增长”,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降25%和30%,95%区、县(市)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4.抓好工业节水。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制定实施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开展重点行业高耗水企业水平衡测试,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100家以上节水型企业;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5.推进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加强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到2020年底,全市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6.加强城镇节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到2020年底,50%以上的市级、区、县(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22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97%以上,“一户一表”改造力争全面完成;所有市级、区、县(市)级60%以上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杭州市创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林水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旅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七)加强防洪排涝

37.推进平原骨干排涝工程建设。到2022年底,新增强排能力200立方米/秒,沿海平原基本实现“强排成网”,排涝能力总体达到20年一遇。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运河综合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8.推进江河干堤加固工程建设。到2022年底,完成江河干堤加固40公里,基本实现城区和重点镇所在防洪闭合圈全封闭,完成海塘提标加固15公里;完成1000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长效治水。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治水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碧水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常抓不懈,强化监督,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治水办(市河长办)备案。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各地要把碧水行动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地方法规标准。加快政府规章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城乡居民等相应的水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水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三)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

(四)提升科学治水水平。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加快推进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地下水污染修复、水资源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污泥处置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适用技术。

(五)高压严管依法治水。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深入开展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每季度部署组织一次“护水斩污”系列执法排查行动。强化环保、公安等司法部门联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继续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切实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与碧水行动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制度、考核方法,公平公正做好考核。将碧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必查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督查,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市治水办(市河长办)要建立工作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七)强化全民参与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新时代治水宣传教育,加强对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树立治水先进典型。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治水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作用,积极培训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治水工作进社区、学校、乡村、家庭等群众性实践活动,强化全民治水的责任意识,构建全民治水护水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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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位 年底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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